医保政策
医保政策:门诊政策
(一)门诊慢性病补助标准
门诊慢性病补助标准表
在职职工 | 退休(职) 人员 | 70岁以上退休人员 | 建国前老工人 | ||
起付标准 | 1000元 | 800元 | 600元 | 0 | |
补助比例 | 社区医院:70% 非社区医院:60% | 社区医院:85% 非社区医院:75% | 社区医院:95% 非社区医院:85% | 社区医院:100% 非社区医院:95% | |
最高 补助限额 | 第Ⅰ类 | 2000元 | 3000元 | 3500元 | 4000元 |
第Ⅱ类 | 4000元 | 5000元 | 5500元 | 6000元 | |
第Ⅲ类 | 10000元 | 10000元 | 10000元 | 10000元 | |
1、同时患有两种及两种(以序号病种为准)以上慢性病,在原最高补助限额基础上增加2000元。2、增选一家中医定点医疗机构。 |
备注:我院为非社区医疗机构。
(二)门诊统筹具体待遇
人员类别 | 起付标准(元) | 支付比例 社区、非社区 | 最高补助限额(元) |
在职 | 1200 | 70% 60% | 2000 |
退休 | 1000 | 75% 65% | 3000 |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 | 200 | 100% 95% | 4000 |
医保政策:住院政策
根据【南京市: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宁人社〔2015〕79号)】,对于入住医保定点老年康复医院和护理院(以下统称“定点医疗机构”),年龄70周岁以上患有各种慢性疾病、晚期姑息治疗、以及其他生活不能自理且长期医疗护理依赖的参保人员,医保基金按以下标准结算:入住定点医疗机构为二级的按100元/床日、为一级及以下的按90元/床日结算,按月结付。对因临终关怀等在入住定点医疗机构期间经抢救无效死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每人不超过15天、每天35元的标准,结算时予以一次性补贴。浦口、江宁、六合、溧水、高淳区按照本通知执行。本通知自2015年8月1日起执行。
备注:我院为一级定点医疗机构。